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境外电诈数亿元,诈骗及收款均在境外,境内只留下资金调度和指令发送记录;就足以证明中国有属地管辖权吗?
关键事实
境内调度与指令的实际内容、实施地点,是否属于共同诈骗的组成行为,以及犯罪结果是否有一项发生在境内。
回答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条以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作为属地连接;第二十五条要求共同犯罪具有共同故意。境内指令或调度若经证明属于共同诈骗的组成行为,境外窝点、境外收款和境外被害人不排除属地管辖;只有普通资金往来或无关通讯记录,不能据此推定犯罪行为在境内。这里回答属地连接,不能由属地依据不足进一步断言其他管辖依据也不存在,更不能用管辖成立替代个人罪责证明。
相关问题
- 被害人全在境外就排除我国属地管辖吗?
- 境内资金调度怎样与诈骗行为建立联系?
- 管辖成立能代替个人共同故意的证明吗?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10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10。主题:跨境电诈属地管辖、境内指令发送、境内资金调度、共同诈骗行为、犯罪行为地、境外被害人。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