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多家医院多年有真实诊疗,也夹杂虚增项目,结算总额数亿元;发现造假后,能把全部医保结算都算诈骗吗?
关键事实
关键是非法占有目的、虚报方式、费用是否属于医保支付范围、欺骗导致多付的金额,及真实与虚假数据能否可靠区分。
回答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将定点医药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医药服务、虚开费用、将不属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结算等行为,落实到组织、策划、实施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基金等情形,还须审查贪污罪等特别分支,不能一律套用诈骗罪。
数额应对应已经查实的骗取行为和基金不应支付的部分。真实诊疗并且依法应由医保支付的费用,不能仅因同一机构还存在虚假项目,就全部计入诈骗数额;但真实发生却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也不能仅凭“确有治疗”当然扣除。
该意见第十九条允许在证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取证时,结合已经收集的证言及经查证属实的交易、结算、审计和医保系统数据综合认定数额。第十七条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统计口径、数据重复、虚实项目的区分和各参与人的责任范围,都不能被一张总额表替代。
相关问题
- 真实诊疗与虚增项目混在一起怎样认定诈骗数额?
- 不在医保支付范围的真实费用能从诈骗额中扣除吗?
- 患者众多时能否结合审计报告和系统数据认定金额?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7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8。主题:医保骗保数额、真实诊疗、虚增医疗项目、医保支付范围、基金多付金额、医保系统数据。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