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毒品重刑案中,第一次口供因刑讯被排除,后来多次照说;客观证据仍薄弱,还能靠“反复认罪”定罪吗?

关键事实

关键是后续供述是否仍受刑讯影响,调查或侦查人员是否依法更换,权利和认罪后果是否告知,供述是否自愿,以及剩余证据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回答与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刑讯逼供后,受该刑讯影响而作出的相同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须分别审查两类法定例外:

一是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因控告、举报或者自行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有关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二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作出法定告知,被告人自愿供述。

更换人员或重做笔录本身,并不等于这些条件全部满足。后续供述是否仍受刑讯影响、告知是否真实充分、自愿性是否成立,都需要结合取证过程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同时要求: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定罪处刑;定罪量刑事实须有证据证明,定案证据须依法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须排除合理怀疑。供述重复多少次,不能替代这一证明标准。

相关问题

  • 刑讯后的相同供述必须全部排除吗?
  • 更换讯问人员就一定能使用重复供述吗?
  • 排除口供后证据不足还能定罪吗?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7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8。主题:刑讯逼供、重复性供述、非法证据排除、后续自愿供述、毒品重刑证据、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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