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与分工
“帮忙买药”的说法,怎样回到实际行为?
检例第151号:看用途、知情与交易,不只看自称。
公开案例: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
非本律师代理案件
“代购”是一种日常描述,不是一个能够自动排除责任的法律结论。也不能反过来,认为所有代购受管制药品都属于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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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收录这个公开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马某某案,涉及受管制药品的跨境购入和转售。案例强调,判断麻精药品相关行为,应审查其流向、目的以及行为人的认识。
把“帮忙”展开成可核查的事实
谁提出需求、谁联系货源、谁决定价格、谁安排交付?是否知道真实用途,是否参与持续交易?这些问题比费用名目更具体。
“没有差价”不当然排除责任,“收了费用”也不能单独完成定罪证明。应同时核对完整沟通、资金与物流,以及能够支持其他解释的客观材料。
医疗需求与本案事实,不能混同
真实医疗用途、依法购销和非法用途的供给,需要区分。境外来源、列管药名或没有处方,均不宜脱离其他事实直接得出同一结论。
比较本案时,可以列出相同点和不同点,再回到行为时规则与具体证据。不要只摘录结论,也不要使用案例替自己编造一个事后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