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江涛律师WEI JIANGT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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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与分工

“帮忙买药”的说法,怎样回到实际行为?

检例第151号:看用途、知情与交易,不只看自称。

公开案例: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
非本律师代理案件

“代购”是一种日常描述,不是一个能够自动排除责任的法律结论。也不能反过来,认为所有代购受管制药品都属于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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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收录这个公开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马某某案,涉及受管制药品的跨境购入和转售。案例强调,判断麻精药品相关行为,应审查其流向、目的以及行为人的认识。

把“帮忙”展开成可核查的事实

谁提出需求、谁联系货源、谁决定价格、谁安排交付?是否知道真实用途,是否参与持续交易?这些问题比费用名目更具体。

“没有差价”不当然排除责任,“收了费用”也不能单独完成定罪证明。应同时核对完整沟通、资金与物流,以及能够支持其他解释的客观材料。

医疗需求与本案事实,不能混同

真实医疗用途、依法购销和非法用途的供给,需要区分。境外来源、列管药名或没有处方,均不宜脱离其他事实直接得出同一结论。

比较本案时,可以列出相同点和不同点,再回到行为时规则与具体证据。不要只摘录结论,也不要使用案例替自己编造一个事后说法。

依据与公开来源

区分法律规则与案例解读;适用须结合行为时间、地区及正式文本。

指导性案例 · 官方全文最高检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50—153号)检例第151号;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2022年6月发布。官方页面偶有访问限制,可按批次、检例号在官网检索。法律 · 官方转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357条专题重点为第347—357条;总则条款须结合行为时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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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药、代购与寄递:先把五件事分开

药品名称只是起点;用途、时间、知情和分工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