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研发企业人员将核心工艺秘密非法交给境外机构,对方尚未使用、企业暂未证明实际损失;就只能算劳动违约吗?

关键事实

资料是否不公开、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行为人的明知、非法提供行为与境外接收对象是否真实成立。

回答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单列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犯罪,基本构成未把对方已经使用或现实损失列为前置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商业价值和相应保密措施。尚未使用不等于只有劳动违约;仍须证明秘密属性、故意、非法提供与境外对象联系,不能凭内部资料标有机密或发往境外邮箱就直接定罪。

相关问题

  • 境外机构未使用商业秘密就没有刑责吗?
  • 内部资料标注机密就一定是商业秘密吗?
  • 发往境外邮箱能直接证明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吗?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10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10。主题: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工艺秘密外传、商业秘密三要素、境外接收机构、尚未实际使用、商业秘密刑事责任。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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