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大宗假冒商品案查获数千万元库存,其中一批已制成却没贴假标;这批能从非法经营数额中全部扣除吗?
关键事实
产品制作完成状态、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证据、授权情况、数量与计价基础,以及假冒行为的着手和完成状态。
回答与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制作完成、未附或未全部附着假冒标识的产品,有证据证明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第二十八条依已售均价、标价、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等顺序确定未售产品价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假冒要件及第二十三条的着手、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仍须另审。确定假冒用途的成品不能只凭未贴标剔除,计价也不能替代既未遂判断。
核对清单: 按批次核对完成状态、订单及标识等假冒用途证据、库存数量与真实销售价格;未售产品计价先核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均价,再依法核标价与市场中间价,不能直接一律套正品零售价。
相关问题
- 没贴假标的制成产品也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吗?
- 未贴标成品按正品价还是侵权产品价计算?
- 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就等于假冒行为已经既遂吗?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9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9。主题:假冒注册商标、未附标成品、非法经营数额、确定假冒用途、库存产品计价、犯罪既未遂。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