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大型化工企业被指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但抽样排放浓度未超标;污染环境罪就不能成立吗?

关键事实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资格、篡改或干扰事实、实际排放的法定自动监测污染物、行为时间,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

回答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要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等行为并严重污染环境。现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单位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设施,并排放氨氮、总磷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污染物,列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该项未另设超标门槛,单次抽样达标不能直接排罪;只证明数据被改、未证明法定单位条件及实际污染物排放,也不能径行入罪。

核对清单: 核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监测设施原始记录、操作日志、排放项目与实际排放证据;比较抽样时点与被指篡改时段,避免以一份达标报告代替完整审查。

相关问题

  • 篡改自动监测但抽样达标还能构成污染环境罪吗?
  • 任何企业修改监测数据都会构成污染环境罪吗?
  • 没有实际排放法定污染物也能套用这一条吗?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9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9。主题:污染环境罪、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自动监测数据篡改、国家规定监测污染物、抽样未超标、严重污染环境。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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