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约定以股票预期收益换取重大项目照顾,收受方付了购股款,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能把预计收益全算受贿吗?

关键事实

股票收益与职务利益的交换关系、真实支付价、案发市场价、是否已有实际获利及其数额,以及承诺收益的性质。

回答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先要求成立受贿,再按所得数额及情节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以股票、股权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已经实际获利的,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尚未实际获利的,一般按案发市场价与支付价的溢价认定。未兑现不能直接等于零,预测的未来收益也不能全额前置;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都须有可靠事实基础。

核对清单: 分别核对职务帮助与利益约定、实际付款、案发时已实现收益和资产市场价值;预测收益表不能代替市场估值或真实支付凭证。

相关问题

  • 股票收益未兑现就没有受贿数额吗?
  • 预期收益型贿赂按收受时还是案发时计价?
  • 承诺的股票未来收益能直接全算受贿吗?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9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9。主题:股票预期收益、股权型受贿、尚未实际获利、案发市场价格、真实支付价格、受贿溢价。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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