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为重大项目真实撮合贿赂时,中间人瞒着国家工作人员截留部分请托款;只能按介绍贿赂一个罪处理吗?
关键事实
真实撮合与权钱交易、公职人员对截留是否知情、中间人的密切关系和职权影响、不正当利益及截留的独立犯罪要件。
回答与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区分撮合与截留:真实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实现,属于介绍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截留部分财物占为己有,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仍要求密切关系、职权影响、不正当利益等要件。中间人的身份不能吸收独立取财;没有证明另一罪的构成,也不能只因截留就并罚。
核对清单: 分开记录实际撮合的贿赂、秘密截留的金额、国家工作人员知情范围及中间人利用的职权影响;逐罪对照证据,避免重复评价。
相关问题
- 真实介绍贿赂时截留部分款项会数罪并罚吗?
- 国家工作人员不知道截留款,中间人就只算介绍贿赂吗?
- 截留请托款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还要哪些条件?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9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9。主题:介绍贿赂、截留请托款、利用影响力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真实撮合、数罪并罚。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