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大型食品企业多款产品被查,分别超量用添加剂、掺有毒非食品原料;无人中毒,能全部按同一罪名处理吗?
关键事实
关键是各产品的原料性质、允许范围与实际用量、法定危险是否成立、行为人是否明知,以及不同批次的生产销售事实。
回答与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将超量或超范围滥用添加剂且足以造成严重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连接至《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九条界定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第十一条将相应行为连接至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十三条明确,危险性证据不足时不能按第一百四十三条定罪,但仍须审查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无人实际中毒不能替代两套成立条件;准用物质滥用与有毒非食品原料,须先分类再定性,不能因产品同属一家企业就整批贴同一标签。
核对清单: 按产品批次核对原料名称、准用范围、用量、检验结果及生产销售记录;专门问题难以确定时结合鉴定、检验报告或有权主管部门意见与其他证据判断,不能以舆情标签替代。
相关问题
- 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就等于掺有毒非食品原料吗?
- 无人实际中毒就能排除食品安全犯罪吗?
- 没有证据证明法定健康危险就一定没有其他刑责吗?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8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9。主题:超量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法定健康危险、食品批次定性。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