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并购消息公布前大额买股,出示的更早书面计划只有买入方向,价格、数量和时间后来补上;能排除内幕交易吗?

关键事实

关键是信息形成与获知时点、计划形成时间和合法性,以及交易方式、数量、价格、时间是否事先明确并按计划执行。

回答与法律依据

现行《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要求在内幕信息形成前,或知悉、获取前,已有合法书面合同、指令或计划,且交易方式、数量、价格、时间明确,并按其交易。该项经法释〔2026〕13号修改,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后来补上”还要追问是在什么时候:若原计划仅有方向,获知信息后才补齐关键参数,不能仅靠早日期排除信息影响;第六条所称敏感期也须按信息真实形成至公开判断。未满足这一排除项,仍不能跳过《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其他构成条件。

核对清单: 保留计划原件、版本记录、形成与变更时间、获知信息时间及实际交易记录;逐项比对何时确定关键参数,避免只用落款时间或公告时间判断。

相关问题

  • 早于并购公告的买股计划都能排除内幕交易吗?
  • 获知内幕信息后补齐交易参数还算事先计划吗?
  • 不符合计划排除项就一定构成内幕交易吗?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8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9。主题:内幕交易罪、事先书面交易计划、交易参数明确、并购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法释2026年13号。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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