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企业申请破产前优先清偿数千万元关联债务,债务确实存在;管理人要求撤销,就能直接按虚假破产追责吗?
关键事实
关键是债务真实性、清偿与破产受理的间隔、当时清偿能力、清偿是否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以及有无假破产及严重损害。
回答与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具备第二条第一款情形仍个别清偿的,管理人可请求撤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它允许纠正真实债务之间的偏颇清偿。《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另要求公司、企业以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等方法实施虚假破产,并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关联债真实,不保证个别清偿有效;清偿可撤销,也不能省掉虚假破产的独立证明。公平分配的恢复与犯罪成立,各有自己的条件。
核对清单: 核对债务形成及履行、受理日期、清偿日财务状况、款项最终去向与对债务人财产的影响;另行审查是否存在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实施虚假破产的事实和严重损害。
相关问题
- 真实债务的个别清偿也可能被撤销吗?
- 管理人请求撤销清偿就证明虚假破产了吗?
- 关联债务真实就一定可以优先偿还吗?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8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9。主题:真实关联债务、个别清偿、偏颇清偿撤销、破产受理前六个月、虚假破产罪、债权人公平受偿。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