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为明显无偿债能力的关联企业担保,代偿数亿元;有董事会决议,就只是商业失败吗?

关键事实

关键是实际指使董监高的事实、担保时对方清偿能力或有无正当理由、违反忠实义务的职务行为,以及代偿中可归因的直接经济损失。

回答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实施法定背信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刑事责任。第一款第四项包括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者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第二款把指使董监高实施这些行为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责任范围。

最高检、公安部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上述担保行为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是追诉标准,不能代替对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

董事会决议并不自动阻断控股股东的指使责任,但项目亏损、关联关系或无偿担保也不能单独证明犯罪。需审查当时的偿债能力、担保的商业理由、实际指使与职务行为、主观故意,以及损失和相关行为的因果关系。担保合同总额、已经代偿的金额与最终可认定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应不加区分地混作一个数字。

相关问题

  • 董事会通过担保就能免除控股股东责任吗?
  • 无偿关联担保一定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吗?
  • 担保合同金额能直接当作刑事损失数额吗?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7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8。主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控股股东指使、关联担保、明显无清偿能力、直接经济损失、董事会决议。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返回本领域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