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负责人串通买家低价转走公司核心资产,因职务侵占获刑;公司有权机关知情后明确追认履行,合同还无效吗?
关键事实
- 是否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与买家恶意串通,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
- 损害公司权益并构成犯罪的事实,是否与所争议合同相对应。
- 追认是否确属公司的有效意思表示,作出机关的权限、知情程度和追认范围是否清楚。
- 是否另有合同无效或其他效力问题,公司损失与各方行为如何关联。
回答与法律依据
刑事定罪与民事合同效力并非同一个判断。《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处理职务侵占责任;法释〔2026〕19号第十七条要求,订约行为构成犯罪时,合同效力以及是否对被代理人等发生效力,仍依民法典判断。
该规定第十八条针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订约,损害其权益并构成犯罪的特定情形:不支持当事人仅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规则主张合同无效;相对人主张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原则上也不支持,但公司追认的除外。这是对特定无效主张与合同归属的分别处理,并非宣布所有涉刑合同均有效。
公司因此受到损失,请求相关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该条亦规定予以支持。公司有效追认解决的是合同对公司的效力,不等于刑事裁判被撤销;其他无效事由仍须依法审查。该司法解释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具体案件的适用范围与时间效力须另行核对。
相关问题
- 职务侵占被判刑会让资产合同当然无效吗?
- 公司知情追认后合同能对公司生效吗?
- 公司追认合同等于撤销职务侵占判决吗?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6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6。主题:涉刑合同效力、恶意串通卖资产、公司合同追认、职务侵占判决、合同对公司生效、连带赔偿责任。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