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司法人员收受数百万元,为同一重大刑案故意作枉法裁判;受贿与徇私枉法都被指控,刑期会相加吗?

关键事实

  1. 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满足受贿构成。
  2. 刑事裁判是否出于徇私、徇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3. 收贿与枉法行为是否具有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要求的对应联系。
  4. 分别适用何种处罚规定,是否另有不在该特别规则内的独立犯罪事实。

回答与法律依据

法释〔2012〕18号第三条对渎职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情形,原则上规定数罪并罚,但明确保留“刑法另有规定”的例外。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包含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等行为;第四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实施前三款行为,同时构成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题面同一收贿枉法安排,应先分别确认犯罪构成与相应处罚档次,再适用这项特别择重规则,不能直接用一般渎职受贿的并罚原则覆盖它。

特别规则有明确的行为范围。它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全部犯罪的“合并通道”:另行成立的独立犯罪,是否并罚仍须依相应规定判断,不能仅因存在一次收贿枉法就全部吸收。

相关问题

  • 受贿与刑事枉法裁判都成立还要数罪并罚吗?
  • 普通渎职受贿和司法枉法的处罚规则相同吗?
  • 择重规则会吸收其他独立犯罪吗?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6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6。主题:司法人员受贿、徇私枉法裁判、择重定罪、刑法399条第四款、渎职受贿并罚、独立犯罪罪数。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返回本领域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