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利用职务替企业办事后获赠干股,没办登记却多年分红;指控把股份价值和全部分红相加认定受贿,能这样算吗?

关键事实

  1. 是否属于未出资取得股份,收受者的身份、职务行为与获益有何关联。
  2. 是否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未登记时,实际权利、风险和收益是否已发生转移。
  3. 转让时股份价值、各次分红及实际到账情况,是否把同一利益重复计算。
  4. 双方安排究竟是实际取得股份,还是仅收受未来股价、股权升值的预期收益。

回答与法律依据

两高2007年《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区分两种情形: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有证据证明股份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时股份价值计算,分红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仅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以实际获利认定受贿数额。该《意见》是正式司法规范性文件,不是司法解释。

因此,未登记不等于没有实际转让。在前一种情形中,不能再把该股份分红叠加为同一干股受贿的本金数额;但作为孳息不计入受贿数额,并不意味着分红可以保留。

法释〔2026〕6号第十一条另规定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型贿赂的计价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违法所得财物及收益的追缴或退赔。应先识别真实交易安排,再确定适用规则,并将定罪数额与追缴范围分开。该司法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问题

  • 没有股权登记能认定收受干股吗?
  • 干股分红是受贿数额还是孳息?
  • 只拿分红未转让股份怎样计价?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5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5。主题:干股受贿、股权实际转让、未登记股份、受贿孳息、分红计算、股权预期收益。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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