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国家工作人员在多年调查中被查实几笔受贿,另有财产、支出远超合法收入,却查不清对应请托;其余差额都能追加为受贿数额吗?

关键事实

  1. 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和合法收入分别如何认定。
  2. 统计时点、资产归属、债务及各项收支是否有证据,是否重复计入同一款项。
  3. 已查明受贿等其他来源的款项与尚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应当分别核算。
  4. 对具体财物,有无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并为他人谋利的证据;来源说明是否经过核实。

回答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应当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相应法定情形。单凭“财产来源解释不清”,不能补足具体受贿行为的证明;反过来,没有找到某一份请托材料,也不当然排除其他证据证明受贿。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另行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依该条评价。已查明的受贿款不能再作为同一笔来源不明差额重复计入,资产和支出本身也要避免重复核算。

法释〔2026〕6号第五条规定,差额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为“差额巨大”,一千万元以上为“差额特别巨大”。该解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数额达到门槛不等于其他构成条件可以省略;历史行为仍须核对适用规则及时间效力。

相关问题

  • 来源不明财产为什么不能直接认定受贿?
  • 已查明受贿款能再计入来源不明差额吗?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差额标准是多少?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5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5。主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数额、收入支出差额、合法收入、财产来源说明、重复计算。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返回本领域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