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只负责为境外电诈团伙招募并接送人员,没有直接联系被害人,能否按诈骗共犯承担全部数额?

关键事实

  1. 核对是否知道团伙实施诈骗,以及形成认识的时间、信息和行为表现。
  2. 核查招募接送服务的对象、组织安排、参与时间、报酬及实际作用。
  3. 区分组织领导者、其他主犯和从犯,不以岗位名称或是否打电话作唯一依据。
  4. 将人员、时期与犯罪事实相对应;具体数额不清时仍须依据适用规则审查责任范围。

回答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要求区分共同犯罪、主犯与从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人员须依相应责任规则认定。

2024年跨境电诈意见第六条要求,在个人具体数额无法查清时,综合地位作用、参与时间及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等认定罪责。2021年意见(二)第十六条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从犯区别处理。

因此,未直接联系被害人不当然排除共同犯罪,也不能仅凭“招人接送”标签确定其承担全部数额或必然属于从犯。先确定共同故意与实际作用,再讨论依法归责的范围。

相关问题

  • 参与时间短,是否就一定属于从犯?
  • 组织者与辅助人员的责任范围,应如何区分?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4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4。主题: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招募接送、主犯从犯。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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