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双方确实存在借款,但起诉时夸大利息、隐瞒部分还款并伪造对账单,能否认定虚假诉讼罪?

关键事实

  1. 核对基础债权是否真实、是否仍然存续,特别查明是部分还款还是已经全部清偿。
  2. 区分夸大同一真实债权与另行捏造独立债权,不把金额不实一律等同于捏造民事法律关系。
  3. 保全借款、还款和对账的原始记录;伪造证据可能产生其他独立法律责任。
  4. 如果存在捏造事实,还须核查是否导致司法解释规定的保全、审理、裁判等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权后果。

回答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及2018年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要求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明确将隐瞒债务全部清偿后再起诉纳入规定。

真实债权上的部分篡改与此不同,不能仅由“材料有假”直接推导虚假诉讼罪成立。相关行为仍可能受到民事诉讼制裁;伪造证据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该解释第七条另行处理。

即使属于捏造事实,也还须达到第二条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权益条件。这里的区分不是鼓励不实诉讼,而是要求严格对应各类责任的成立条件。

相关问题

  • 隐瞒部分还款与隐瞒全部清偿,为什么不能混同?
  • 伪造对账单不构成本罪,是否仍可能承担其他责任?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4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4。主题:虚假诉讼、真实借款、部分还款、全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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