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scenarios
适用场景
- 证券从业人员没有亲自下单,而是让多个关联账户在重大事项公布前买入,能否认定为内幕交易?
关键事实
- 核对信息的具体内容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以及形成、知悉和公开的时间。
- 核对主体身份、信息来源与指令来源,不把证券从业身份等同于知悉特定内幕信息。
- 合法保全交易、资金和沟通的原始记录,综合账户控制、交易异常与利益关联。
- 查交易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正当信息来源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先交易安排。
回答与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不仅规制本人交易,也规制明示、暗示他人交易。2026年修正后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三条要求综合判断异常交易,第四条规定情节严重标准,第六条规定内幕信息敏感期,第九条规定正当交易等排除情形。
应核对信息性质、形成和知悉时间、指令来源及交易证据。证券从业身份本身不能证明内幕交易;若利用的是内幕信息以外的职务未公开信息,还须另行审查罪名。
关联账户、同步交易与获利可以是审查线索,但不能跳过主体、信息性质、敏感期、具体行为及严重程度,直接得出有罪结论。
相关问题
- 没有收益,是否就不属于情节严重?
- 信息公开前订立的交易计划,何时可能属于排除情形?
内容来源与核验
整理自《为你辩护》2026-10-04刊期的QFA研究,由AI辅助整理并核对下列法源与适用边界,不代表魏律师或律所已逐篇审稿。内容是一般化问题分析,不代表魏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件、客户或结果。
法源核验日期:2026-10-04。主题:内幕交易、敏感期、异常交易、关联账户。
Authorities
法律与权威依据
魏